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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民[1989]事字5号 1989年2月20日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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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 民事发[1992]21号 1992年7月24日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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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强化殡葬管理,全面推进殡葬改革,促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民政部在《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的基础上,起草了《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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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民[1984]民20号)。 (二)办事人(单位)须提供的资料 1、家属(或单位)要求将已故人骨灰安葬的申请报告; 2、已故归侨、侨眷的户口簿或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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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办理程序 1.死亡证明: 当亲人去世后,死者家属或单位必须取得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区、县以上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2.注销户口: 死者家属持死亡证明书到驻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3.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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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华侨和港澳同胞墓地,原则上迁入当地的公墓(包括华侨公墓)。对一些重要的知名爱国人士和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的祖墓,原则上予以保留,具体对象宜从严把握,必须由省侨办和主管港澳事务的部门提出名单,报省政府批准。 对被保留的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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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京价(收)字[2001]351号 颁布日期:2001-9-27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京民殡发〔2001〕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市民政局批准的殡仪馆、骨灰堂、有偿服务公墓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现将调整我市部分殡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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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 1996 年 7 月 11 日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 年 8 月 3 日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改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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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