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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副部长杨衍银关于《殡葬管理条例》的说明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强化殡葬管理,全面推进殡葬改革,促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民政部在《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的基础上,起草了《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强化殡葬管理,全面推进殡葬改革,促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民政部在《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的基础上,起草了《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作自始至终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局的
   大力支持,并反复征求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199   7年7月11日《条例》经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1997年7月21日,李鹏总理签署第225   号国务院令发布实施。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规定》,对加强殡葬管理,促进殡葬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各级党委、   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下,经过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战线广大干部职工   的共同努力,我国的殡葬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取得了突破性进展,1996年火化率   达到36;丧俗改革不断深化,文明节俭办丧事在城市形成社会风尚;殡葬事业蓬勃发展,管理和服务水   平显著提高。但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殡葬管理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情   况和新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擅自兴建公墓;乱埋乱葬现象在一些地方相当严重;一些地   方丧事大操大办,封建迷信的丧事活动有所回潮;殡葬市场混乱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也比较突出。各级民   政部门虽加强了管理,但由于原有殡葬管理的规定力度不够,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依法强化殡葬管理的需  要。因此,制定新的殡葬管理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一)是大力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需要。殡葬改革是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正如国务委员李贵鲜在第三次全国   殡葬工作会议上指出的,殡葬改革有利于破除封建迷信,革旧俗,树新风,促进社会主义的全面发展与
   进步,有利于克服乱埋乱葬陋习,节约土地资源,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和生存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倡   导养老敬老、厚养薄葬、丧事简办,有利于把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生产和生活,减轻群众的负担。在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埋藏,殡葬工作必须自觉围绕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积极贯彻保护土地、保护
   环境的基本国策,坚决制止丧事大操大办和封建迷信丧事活动,以及乱建公墓、乱埋乱葬的现象,革除   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
(二)是依法强化殡葬管理的需要。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一方面要靠宣传教育,另一   方面要靠法制。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和逐步实施,对我国殡葬管理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根据处罚法定原则,对违反殡葬管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为了解决国家殡葬管理规定没有对违反殡管理的行为规定法律责任,以及一些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殡葬法规、规章,设定殡葬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或不尽完善的问题,必须制定新的殡葬管理行政法规,增加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殡葬管理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殡葬法制体系,切实强化殡葬管理,增强殡葬管理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权威,把殡葬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是大力发展殡葬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殡仪服务需求的需要。生老病死是人生的 自然规律。我国每年死亡人口近800万,妥善处理丧葬事宜,使死者得到安息,生者得到慰藉,关系到千家万户,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攸关的大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殡仪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近年我国殡葬事业虽有长足发展,但由于殡葬设施少,设备档次低,人民群众办丧事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不能适应推进殡葬改革的需要,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殡仪服务的需求。同时,一些单位和个人置国家殡葬行业管理于不顾,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从事殡仪服务,特别是利用公墓(塔陵)的墓穴(塔位)搞非法营销活动,加重了群众负担,侵害了群众的正当权益。因此,必须制定新的殡葬管理法规,加强殡葬行业管理,把殡葬事业纳入有序、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从体例和内容上看,是一部比较完善、比较系统,具有较强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殡葬管理法规。它由《规定》的14条扩充为6章24条,在保留《条例》有效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殡葬管理的方针,突出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尤其是节约殡葬用地的规定,增加了殡葬设施和殡葬设备、用品管理的规定,设定了殡葬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性措施,比较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殡葬管理工作,为新时期全面加强殡葬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强化了各级政府殡葬管理的职责。《条例》在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殡葬管理工作的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的领导职责。在推进殡葬改革方面,《条例》规定,火葬区和土葬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火葬区的县、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在推进殡葬事业发展方面,《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殡葬设施建设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县、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及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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