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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等级殡仪馆评定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等级殡仪馆评定工作的通知》 厅办函[1997]266号 1997年10月8日 各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等级殡仪馆评定工作的通知》

 

 

厅办函[1997]266号

 

 

 

 

1997年10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自民政部开展等级殡仪馆评定工作以来,我国的殡仪馆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了进一步做好等级殡仪馆的评定和认定工作,加强殡仪馆正规化建设,使等级殡仪馆的评定和认定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化,特作如下通知:

 

一、等级殡仪馆评定和认定工作,今后每年分两次进行,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申报一级殡仪馆和二级殡仪馆的有关材料,应于每年的5月底和10月底前报送我部社会事务司。

 

二、凡申报一级殡仪馆和二级殡仪馆的,须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关于评定某殡仪馆为国家一级殡仪馆的请示或关于认定某殡仪馆为国家二级殡仪馆的请示;

 

(二)关于殡仪馆上等级工作情况报告;

 

(三)等级殡仪馆申报表;

 

(四)民政部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书。

 

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的三级殡仪馆,报民政部备案时,须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关于批准某殡仪馆为国家三级殡仪馆的通知;(二)等级殡仪馆申报表;

 

(三)民政部环境监测中心站或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书。

 

四、为了更全面地反映殡仪馆的基本情况,现重新设计了等级殡仪馆申报表。今后申报等级殡仪馆时,请按新表填写,旧表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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