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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民[1988]民字15号 1988年4月29日 各

民[1988]民字15号 1988年4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民政部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

 

1988年4月4日

 

国务院: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8号]发布后,各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已取得很大成绩。截至1987年底,已有近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规定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办法,划定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在划定的火葬区内,每年火化遗体160多万具,比1980年增长了60%,火化数量占火葬区死亡人口的42%,随着火化数量的增加,殡葬单位原有寄存骨灰设施不敷使用,而新建骨灰堂又缺乏资金,因此有些城市利用荒山瘠地建起了骨灰公墓;有些农村由群众集资建立了乡办或村办骨灰堂或骨灰公墓,从而缓和了骨灰存放和紧张状况,在划定的土葬改革区内,已有少数省、市、自治区根据暂行规定规划了土葬用地,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起公墓,初步克服和乱埋乱葬现象。

 

当前存在的问题,一是在火葬区,有些乡镇利用当地的景观,不顾风景名胜和生态平衡,建起骨灰公墓、招丧主,出卖墓穴、牟取暴利。二是在土葬改革区,绝大多数地方仍然沿用传统的乱埋乱葬的办法,既浪费土地,又影响生产,也有碍环境卫生。三是近几年在一些富裕地区修坟造墓之风盛行。一座坟墓占地少者20平方米,多者上百平方米;花费少的一、二千元,多的上万元;甚至有些三、四十岁的人,生前就安排后事,建起“寿坟”,在这种不良风气影响下,一些农民利用承包的土地出售墓穴,占用良田,作为“致富”的手段。

 

我国人多地少,必须珍惜每一寸土地资源。兴建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遗体和骨灰切实可行的形式,也是改革丧葬陋习的一项措施,应当本着“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把公墓办好。为此,我们意见: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划定的火葬区内,可以兴办骨灰安葬公墓;土葬改革区应兴办遗体安葬公墓。所有公墓均应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不准占用耕地,也不准建在风景名胜区。建立公墓须与绿化、美化环境结合起来,通盘规划,逐步建成园林式墓地。

 

二、公墓可以有经营性和公益性两种。经营性公墓是殡葬服务的一项设施,应由殡葬管理部门直接兴办,也可以和有条件的乡、村联办。这类公墓主要安葬本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遗体,有条件的也可以埋葬外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遗体。凡兴办经营性公墓,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从严审批,所需土地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现有的公墓,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规划等部门负责清理。需要保留的,按上述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不需要保留的令其停办。

 

公益性公墓是以乡、村为单位建立的地区性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只准埋葬本乡、本村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遗体,不得对外经营。这类公墓应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所需土地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益性公墓由兴建的乡、村负责管理,业务上受民政或殡葬管理部门指导。

 

三、公墓建设应作好规划。墓穴用地要节约,埋葬的骨灰盒,一具占地以50至70公分为宜,最多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的遗体,一具占地以一个简易棺木为限。安葬时应以土掩埋,避免使用水泥,以利绿化。以碑为标志的,应统一规格,宜小不宜大,并尽量使用卧碑或横碑,应以占用土地面积、墓地工程、使用年限和保护管理等分别计价,总计价格要高于在骨灰堂寄存骨灰盒的费用,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商同级物价部门确定。四、火葬区内骨灰处理提倡多样化,可以埋进公墓,可以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墙,也可以深埋不留标志。土葬改革区内,凡已建立公墓的地方,不得在公墓以外的地方另行埋葬;尚未建立公墓的地方,应积极推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严禁占用耕地乱埋乱葬。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处罚办法。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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