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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行政许可工作指南

一、殡葬管理法规:《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25号 1997年7月 施行) 二、管辖: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一、殡葬管理法规:《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25号 1997年7月 施行)
二、管辖: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三、殡葬设施: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
四、殡葬设施规划: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设施数量、布局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申请兴建殡葬设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二)所建殡葬设施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三)符合本行政区域的殡葬设施数量、布局规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兴建殡葬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兴建殡葬设施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殡葬设施的可行性报告;
(四)利用外资合作兴建殡葬设施,申请人除提交上述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七、殡葬设施的审批程序和机关
(一)申请人利用外资与地方殡葬服务机构合作兴建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需要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二)地方兴建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申请人建立殡仪服务站、兴建骨灰堂,需要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四)申请人兴建公墓,需要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八、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批程序和机关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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