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体系,鼓励采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倡导绿色生态安葬理念,结合大兴区实际情况,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起草了《北京市大兴区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16日,请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以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体系,鼓励采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倡导绿色生态安葬理念,结合大兴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补贴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节地生态安葬包括骨灰海葬、骨灰自然葬及骨灰格位安葬。
(一)骨灰海葬是指将骨灰撒入大海的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二)骨灰自然葬是指使用可降解容器或者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安葬区域以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自然进行美化,不建墓基、墓碑和硬质墓穴的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三)骨灰格位安葬是指将骨灰长期安放在骨灰墙和骨灰堂格位中的安葬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具有大兴区户籍的亡故居民。
第二章 定点服务单位
第四条 大兴殡仪馆负责全区骨灰海葬业务办理;天堂公墓、天慈墓园及各镇公益性墓地负责骨灰自然葬、骨灰格位安葬业务办理及提供安葬区域。定点服务单位接纳全区节地生态安葬业务需在区民政局备案,并将每年节地生态安葬情况报区民政局。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五条 逝者亲属向定点服务单位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以享受相应的节地生态安葬服务费用减免。
(一)申请办理骨灰海葬的,逝者亲属需要向定点骨灰海葬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
2.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陪同参加骨灰海葬亲属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丢失亡故居民的户口簿、火化证明的,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亡故居民的户籍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定点骨灰海葬服务单位免费提供六名以内的逝者亲属陪同服务。
(二)申请办理骨灰自然葬的,逝者亲属需要向定点骨灰自然葬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
2.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骨灰自然葬服务协议书。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定点骨灰自然葬服务单位免费提供可降解骨灰容器、骨灰告别仪式及骨灰安葬仪式。
(三)申请办理骨灰格位安葬的,逝者亲属需要向定点骨灰立体安葬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
2.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亡者为重点优抚对象和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的,需要提交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定点骨灰格位安葬服务单位免费提供20年格位使用权及骨灰安葬仪式。
第六条 定点服务单位应当做好业务登记,建立业务档案。
(一)骨灰海葬服务业务档案内容包括:《北京市骨灰海葬业务申请表》、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复印件、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陪同参加骨灰海葬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公证复印件等。
(二)骨灰自然葬服务业务档案内容包括:《北京市大兴区骨灰自然葬服务协议书》、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复印件、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骨灰格位安葬服务业务档案内容包括:《北京市骨灰格位安葬业务协议书》、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复印件、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四章 财政补贴
第七条 补贴的标准及服务内容
(一)对于提供骨灰海葬服务的,每份骨灰海葬服务补贴定点服务单位4000元(市财政补贴),用于逝者亲属参加骨灰海葬活动,每份骨灰可以免费随行六名亲属。
(二)对于提供骨灰自然葬服务的,每份骨灰葬补贴定点服务单位4000元(区财政补贴),用于服务单位提供安葬场所、可降解骨灰容器、骨灰告别仪式及骨灰安葬仪式等服务。
(三)对于提供骨灰格位安葬服务的,定点服务单位向本区重点优抚对象和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免费提供骨灰格位,每个单格骨灰格位财政补贴3000元(区财政补贴),服务期20年。对其他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提供骨灰格位,每个格位财政补贴1000元(区财政补贴),居民个人负担2000元,服务期20年。20年后,按规定交纳租赁费,办理租赁手续。
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
(四)如北京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标准提高,本标准一并随北京市标准调整。
第八条 定点服务单位汇总骨灰自然葬、骨灰格位安葬数据,于每年4月底前和10月底前分两次向区民政局提交补贴申请。
1.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费用申报表;
2.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复印件;
3.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4.骨灰自然葬、格位葬记念证。
第九条 区民政局每年两次受理节地生态安葬业务补贴申请,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并及时发放。
第十条 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资金纳入区民政局年度部门预算,并与殡葬行业定额标准补贴资金分别核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要对所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开展的节地生态安葬业务的实施过程、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定点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区民政局有权取消定点服务单位资格,终止业务补贴,造成的损失由定点服务单位全权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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