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死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经遗体所在区的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遗体存放单位不得方行。火葬地区内遗体的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馆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殡仪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死者单位或者家属预订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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