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墓使用年限及续费的问题,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六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