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管理人员“推销”风水先生 涉嫌受贿被判刑
芗城区双凤山公墓管理所,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1997年至2005年上半年,陈某岩利用在该所担任现场管理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销售公墓及管理公墓过程中,为风水先生黄某和李某介绍业务,从中收受两人所送的3.9万元“红包”。2005年下半年至2011年8月,陈某岩又联合同事黄某明、郑某忠,一起“推销”风水先生,收到的7.2万元好处费,三人平分。上周五,芗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陈某岩等3人被判受贿罪,均获缓刑。
昨日,记者从双凤山公墓管理所上级主管部门芗城民政局了解到,陈某岩等3人是临时聘用人员,案发后已被辞退。在案发前,陈某岩就曾在单位自查自纠行动中查出经济问题,非正当所得被没收,单位给予警告并令他签订承诺书,不想陈某岩另辟蹊径,通过介绍业务收取风水先生的贿赂。
【律师说法】 临时工从事公务管理 也能成受贿主体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叶庆瑞律师介绍,并非只有人们通常理解的国家工作人员或有编制的人员,才可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刑法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案中,陈某岩等人虽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但他们是在国家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管理,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主体界定,因此,他们收受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以受贿论处。
现实生活中,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上述公务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则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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