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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删除土葬不改正可强制执行条文

《殡葬管理条例》删除土葬不改正可强制执行条文 据新华社电为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违规土葬可强执规定被删除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一)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
《殡葬管理条例》删除土葬不改正可强制执行条文

 

 

    据新华社电 为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违规土葬可强执规定被删除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一)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

 

  (二)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此前的规定对于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三)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也进行了修改。

 

  (四)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五)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决定自明年1月起实施

 

  废止的5件行政法规分别是《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4日国务院批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1月6日国务院批准 )。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转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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