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穴进水骨灰盒被浸泡 济南市民怒告墓园获赔8千
迁移墓地骨灰盒竟然浸泡水中
前些年,母亲去世后,李俐俪等子女妥善处理老人后事,精心选择墓穴,将母亲的骨灰安葬在济南某墓园内。2012年8月,李俐俪和丈夫来到墓园为母亲迁移墓地。在墓园工人将墓穴棺盖打开后,夫妇俩发现防水套棺内满是黑色的积水,母亲的骨灰盒浸泡在水中。见到此情景,李俐俪失声痛哭,情绪一度失控。墓园工人将骨灰盒从墓穴中启出后发现,骨灰盒因长期被积水浸泡,已严重变型,骨灰亦无法取出。
李俐俪和丈夫悲愤交集,要求墓园领导现场给予解决,在墓园施工队队长出面协调并建议下,他们先将老人的骨灰盒移到新墓穴,再由李俐俪把事实经过写成材料,交给在场的两名墓园工作人员签字证明,双方第二天再找墓园领导协商解决。为妥善安葬老人,李俐俪勉强接受建议,流着泪将母亲的骨灰盒擦拭、修整后移入新墓穴,举行了简短的祭奠仪式,让母亲入土为安。
协商难成市民索赔精神抚恤费
次日上午,李俐俪夫妇再次来到墓园,在当事工人的指引下找到墓园负责人,并提出由墓园赔偿精神抚恤金两万元的要求。墓园负责人未当场给予答复,而是让李俐俪留下联系电话,3天后再给回话。但5天过去了,墓园负责人也没给李俐俪打电话;李俐俪再打电话过去,墓园负责人说要等20多天,领导才能研究。眼见赔偿协商不成,李俐俪一纸诉状递交到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墓园赔偿其精神抚恤费3万元。
李俐俪起诉认为,墓园作为经营性公墓,收费后有义务提供设计合理、施工规范的墓穴,并应对墓穴进行相应的管理及维护,以保证被安葬者的骨灰不受自然灾害或自然风化的损害。墓园管理方未尽到上述职责,致墓穴进水,骨灰盒被浸泡并损坏,公墓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墓园管理方则称墓穴内有水是地下渗水,属自然现象,墓园只能承担无过错责任。
诉前调解墓园承担无过错责任
济南历下法院立案审查后认为,该案虽符合立案条件,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为能有效缓和矛盾、人性化解决纠纷,在向原告讲明诉讼风险后,建议他们先进行诉前调解。在征得李俐俪同意后,历下法院将诉讼材料转交到设在法院立案信访大厅的法院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立案法官配合法院调解工作室一同结合案情,开展融情入法、耐心细致地劝导、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协议:李俐俪的母亲墓穴内有积水,墓园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墓园考虑墓穴有水浸泡骨灰盒确给李俐俪及家人造成精神损害,表示愿意付给李俐俪8000元作为精神赔偿。(本报记者 刘晓群通讯员 刘科 曹凤玲)
◇法制百科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
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若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那就成了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所有;
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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