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卖墓地 地方规章与法院判定“打架”
广州某殡葬公司是一家以“骨灰、骨殖墓穴安葬,港、澳、台、华侨遗体安置,建坟;销售殡葬用品”为经营范围的企业。
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7月28日,林先生以14 .6万元的价格向该殡葬公司购买了位于南沙区的某墓地一块。同年8月1日,林先生与该公司业务代表何先生签订合作协议称,何先生愿意确保林先生所投资3年内,该墓地保底利润30%,售出时超出利润的部分,双方各占50%.3年期满后,林先生可选择终止协议或以维持方案不变的形式进行续期。
2010年1月5日,该殡葬公司致函林先生表示,为答谢支持,林先生可自该函件签署之日起,按规定每年领取13%的红利,三年期满后自愿申请,公司同意按原价收回。之后,该公司并未按照上述承诺支付红利,林先生遂提起诉讼。
涉案殡葬公司何先生答辩称,广州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都规定,严格禁止或限制墓地买卖,如《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都作了类似规定,禁止炒买炒卖墓地,因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
涉案《合作协议》是否为有效合同?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法》实施以后,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同时,合同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法院认为,依据上述规定,何先生所主张的《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不能作为认定涉案合作协议无效的依据。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林先生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林先生与某殡葬公司之间关于买卖墓地的合同、殡葬公司退还价款146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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