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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

卫生部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六日) 各
卫生部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民政局:

  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出生、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它是制定社会经济以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医学、人口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资料。近年来,虽然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工作质量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理顺工作关系,保证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登记工作质量,现就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3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作为婴儿出生的医学证明。所有已经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的市、县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

  二、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在已有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点的省、自治区可逐步扩大登记报告点的范围。没有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点的省、自治区,应进行试点并加紧建立。

  三、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有关部门做如下分工:

  1.卫生部门负责统一印发《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医疗卫生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对于每个活产或死者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完成有关个案调查工作。

  2.出生婴儿或死者的家属必须持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户口登记机关必须凭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保存《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的索取。

  3.殡葬管理部门应凭盖有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三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

  4.卫生部门指定统计人员定期到户口登记机关收集《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有关的人口数据。经整理、统计后向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报表》。

  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

  附件:一、关于作用《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有关说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格式

  1992年6月16日附件一: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有关说明

  《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从医学角度说明婴儿的出生情况和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证明。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出生婴儿情况和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因此,要求填写者及有关人员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

  一、《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见附件二

  二、《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一)填写范围:

  1.《出生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婴儿均应填写。活产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2.《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范围:凡在目前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的市、县属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均属填写对象;对于在中国境内正常死亡的境外公民可由有关医疗单位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死亡凭证,但不作为统计对象;没有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的地区,医疗卫生部门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填写要求:

  《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务必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有填写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三)填写单位和填写人:

  1.凡出生在医疗卫生单位的活产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由接生该婴儿的医生或护士填写;如出生在家庭或其他地点的婴儿,由赴家庭接生的医务人员或该地区基层卫生组织的医生填写。

  2.凡死于医疗卫生单位内者,《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生填写;死于家中者,由负责该地区基层卫生组织的医生填写;死于公共场所者,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属于正常死亡者,由接诊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症,进行推断后填写。

  3.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管理与使用

  (一)《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卫生部门统一制发,卫生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和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二)医疗卫生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家属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户口登记或注销手续;殡葬管理部门凭加盖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三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

  (三)《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一联为医疗卫生单位的存根,由填写单位妥善保存,以备查询;《出生医疗证明书》的第二联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二联是户口登记和注销的凭据,由户口登记机关收集后定期移交卫生部门保存;《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三联是死者殡葬的证明,由殡葬部门收集、保管,以备查询。

  (四)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此之前根据社会发展和家长要求印刷的各种《出生证》小本,只作为出生纪念和私人档案,不能作为申报户口和统计凭证。

附件二:出生医学证明书存根日

    ┌────────────────┬──────┐

    │ 婴儿姓名:          │ 姓别   │

    ├────────────────┴──────┤

  第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

    │ 出生地点:                 │

    ├────────────────┬──────┤

    │ 父亲姓名:          │  年龄  │

  一 ├────────────────┴──────┤

    │ 工作单位:                 │

    ├────────────────┬──────┤

    │ 母亲姓名:          │  年龄  │

    ├────────────────┴──────┤

  联 │ 工作单位:                 │

    ├───────────────────────┤

    │ 户主地址:                 │

    ├───────────────────────┤

    │ 接生者(盖章)               │

    ├───────────────────────┤

    │ 接生单位(盖章)              │

    ├───────────────────────┤

    │ 婴儿母亲签字:               │

    └───────────────────────┘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书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    NO:

第二联

┌────┬─────┬───────┬──────────────────

│婴儿姓名│     │性别:1男、2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出生地点│             │出生孕周│           周

├────┼────┬───────┬┴────┴─────────────

│出生体重│   克│畸形:1无、2有│畸形种类:

├────┼──┬─┴───────┼───────────────────

│父亲姓名│  │         │     1  2   3  4  9

│    │  │出生年月年月 日│文化程度:大学、中学、小学、文盲、不详

├──┬─┴──┼──┬──┬───┴┬──────────────────

│职业│    │民族│  │工作单位│

└──┴────┴──┴──┴────┴─────────────────

┌────┬──┬─────────┬───────────────────

│母亲姓名│  │         │     1  2   3  4  9

│    │  │出生年月年月 日 │文化程度:大学、中学、小学、文盲、不详

├──┬─┴──┼──┬──┬───┴┬──────────────────

│职业│    │民族│  │工作单位│

├──┴────┴┬─┴┬─┴────┴──────────────────

│计划生育:是、否│胎次│      1  2   3   4  5   6

│        │  │分娩方式:自然、臀助产、臀牵引、胎吸、产钳、剖腹产

├────────┴──┴─────────────────────────

│产时并发症:0无、1子痫、2产后出血、3滞产、4胎盘滞留、5子宫破裂、6胎膜早破

│      7其他

├──────────┬──────────────────────────

│接生者签字:    │接生单位(盖章):

├──────────┼──────────────────────────

│婴儿母亲签字:   │家庭住址:

└──────────┴──────────────────────────

                      填报表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

         年 月 日

     ┌────┬───────────────┐

     │死者姓名│               │

     ├──┬─┴─┬────┬────────┤

     │性别│   │实足年龄│        │

    第├──┴───┼────┴────────┤

     │常住户口地址│             │

     ├──────┴─────────────┤

    一│死亡原因                │

     ├────┬───────────────┤

     │死亡日期│               │

    联├────┴───┬───────────┤

     │家属姓名及联系处│           │

     ├────┬───┴───────────┤

     │医生签字│               │

     ├────┼───────────────┤

     │单位盖章│               │

     └────┴───────────────┘

 

        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二联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  NO:

┌───┬─────┬───┬─────┬────────────────

│死者 │性 1 男│ 民 │主要职业  │常住户

│姓名 │别 2 女│ 族 │及工程   │口地址

├───┴─────┴──┬┴─────┴───────┬────────

│婚姻 1 2 3 4 9│文化 1 2 3  4  9     │生前工

│状况 未 已 丧 离 不│程度 大 中 小 文或半 不│作单位

│   婚 婚 偶 婚 详│   学 学 学 盲文盲 详│

├──────┬─────┴┬──┬──────────┴────────

│出生   年│死亡   年│实足│死亡 1 2    3    4  9

│日期 月 日│日期 月 日│年龄│地点 医 急诊 家中或赴 外地及 不

│      │      │  │   院 室  医院途中 其它详 详

├──────┼────┬─┴──┴───────────────────

│可以联系的 │    │住址或

│家属姓名  │    │工作单位

├──────┴────┴─────────────┬──────────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请填写具体病名,勿填症状体征  │发病到死亡的时间间隔

│I(a)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_______   │ ________

│ (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__________  │ ________

│ (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__________  │ ________

│II其它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无关的   │

│ 其它重要情况):                │

├─────────────────────────┴──────────

│死者生前上述疾病  1     2   3    4  5  6   8

│最高诊断单位:  省(市) 地(市)县(区) 卫生 乡村 未就 其它及

│         级医院  级医院 级医院  院  医院 诊  不详

├────────────────────────────────────

│死者生前上述疾病  1  2  3   4  5   6   9

│最高诊断依据:   尸检病理 手术临床+理他临床死后推断 不详

├────────────────────────────────────

│住院号  医师签名: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居民死亡殡葬证

         年 月 日

     ┌────┬───────────────┐

     │死者姓名│               │

     ├──┬─┴─┬────┬────────┤

     │性别│   │实足年龄│        │

    第├──┴───┼────┴────────┤

     │常住户口地址│             │

     ├──────┴─────────────┤

    三│死亡原因                │

     ├────┬───────────────┤

     │死亡日期│               │

    联├────┴───┬───────────┤

     │家属姓名及联系处│           │

     ├────┬───┴───────────┤

     │医生签字│               │

     ├────┴─┬─────────────┤

     │医疗单位盖章│             │

     └──────┴─────────────┘

         派出所盖章

   (以下由统计人员填写)

  根本死亡原因:___________ICD编码___统计分类号

  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__________E编码___统计分类号

  说明

  1、持此证到火葬场办理尸体火化手续。

  2、此证无医生签字、医院和派出所盖章无效。

      调查记录

   ┌──────────────────────────┐

 

   │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    

   ├────┬───┬──────┬──────────┤

   │被调查者│与死者│联系地址或 │电话        │

   │姓  名│的关系│工作单位  │号码        │

   ├────┼───┴─┬────┴──────────┤

   │死因  │调查者  │调查             │

   │推断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注:填报说明

  1.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的工作。如: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军人、服务行业等;还可详细填写工种,如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等;

  2.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的住址填写完整、包括具体的门牌号码;

  3.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如为婴儿,可填写存活的月、日、小时。

  4.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可分两部分报告:在第Ⅰ部分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主要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中填写引起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它疾病或情况。

  5.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一般指死前主要疾病的最后诊断单位,也可填写在第Ⅰ部分中报告的疾病的最高一级诊断单位。如:省(市)级医院包括相当于省级及以上各类医院,其它依此类推。

  6.此证由填写单位按月逐级上报。

  7.此证无医生和医院盖章无效。

  注:1.持此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2.此证无医生签字和医院盖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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