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民政局:
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出生、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它是制定社会经济以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医学、人口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资料。近年来,虽然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工作质量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理顺工作关系,保证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登记工作质量,现就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3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作为婴儿出生的医学证明。所有已经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的市、县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
二、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在已有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点的省、自治区可逐步扩大登记报告点的范围。没有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点的省、自治区,应进行试点并加紧建立。
三、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有关部门做如下分工:
1.卫生部门负责统一印发《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医疗卫生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对于每个活产或死者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完成有关个案调查工作。
2.出生婴儿或死者的家属必须持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户口登记机关必须凭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保存《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的索取。
3.殡葬管理部门应凭盖有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三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
4.卫生部门指定统计人员定期到户口登记机关收集《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有关的人口数据。经整理、统计后向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报表》。
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
附件:一、关于作用《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有关说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格式
1992年6月16日附件一: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有关说明
《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从医学角度说明婴儿的出生情况和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证明。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出生婴儿情况和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因此,要求填写者及有关人员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
一、《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见附件二
二、《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一)填写范围:
1.《出生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婴儿均应填写。活产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2.《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范围:凡在目前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的市、县属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均属填写对象;对于在中国境内正常死亡的境外公民可由有关医疗单位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死亡凭证,但不作为统计对象;没有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的地区,医疗卫生部门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填写要求:
《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务必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有填写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三)填写单位和填写人:
1.凡出生在医疗卫生单位的活产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由接生该婴儿的医生或护士填写;如出生在家庭或其他地点的婴儿,由赴家庭接生的医务人员或该地区基层卫生组织的医生填写。
2.凡死于医疗卫生单位内者,《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生填写;死于家中者,由负责该地区基层卫生组织的医生填写;死于公共场所者,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属于正常死亡者,由接诊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症,进行推断后填写。
3.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管理与使用
(一)《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卫生部门统一制发,卫生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和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二)医疗卫生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家属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户口登记或注销手续;殡葬管理部门凭加盖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三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
(三)《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一联为医疗卫生单位的存根,由填写单位妥善保存,以备查询;《出生医疗证明书》的第二联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二联是户口登记和注销的凭据,由户口登记机关收集后定期移交卫生部门保存;《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三联是死者殡葬的证明,由殡葬部门收集、保管,以备查询。
(四)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此之前根据社会发展和家长要求印刷的各种《出生证》小本,只作为出生纪念和私人档案,不能作为申报户口和统计凭证。
附件二:出生医学证明书存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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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婴儿姓名: │ 姓别 │
├────────────────┴──────┤
第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
│ 出生地点: │
├────────────────┬──────┤
│ 父亲姓名: │ 年龄 │
一 ├────────────────┴──────┤
│ 工作单位: │
├────────────────┬──────┤
│ 母亲姓名: │ 年龄 │
├────────────────┴──────┤
联 │ 工作单位: │
├───────────────────────┤
│ 户主地址: │
├───────────────────────┤
│ 接生者(盖章) │
├───────────────────────┤
│ 接生单位(盖章) │
├───────────────────────┤
│ 婴儿母亲签字: │
└───────────────────────┘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书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 NO:
第二联
┌────┬─────┬───────┬──────────────────
│婴儿姓名│ │性别:1男、2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出生地点│ │出生孕周│ 周
├────┼────┬───────┬┴────┴─────────────
│出生体重│ 克│畸形:1无、2有│畸形种类:
├────┼──┬─┴───────┼───────────────────
│父亲姓名│ │ │ 1 2 3 4 9
│ │ │出生年月年月 日│文化程度:大学、中学、小学、文盲、不详
├──┬─┴──┼──┬──┬───┴┬──────────────────
│职业│ │民族│ │工作单位│
└──┴────┴──┴──┴────┴─────────────────
┌────┬──┬─────────┬───────────────────
│母亲姓名│ │ │ 1 2 3 4 9
│ │ │出生年月年月 日 │文化程度:大学、中学、小学、文盲、不详
├──┬─┴──┼──┬──┬───┴┬──────────────────
│职业│ │民族│ │工作单位│
├──┴────┴┬─┴┬─┴────┴──────────────────
│计划生育:是、否│胎次│ 1 2 3 4 5 6
│ │ │分娩方式:自然、臀助产、臀牵引、胎吸、产钳、剖腹产
├────────┴──┴─────────────────────────
│产时并发症:0无、1子痫、2产后出血、3滞产、4胎盘滞留、5子宫破裂、6胎膜早破
│ 7其他
├──────────┬──────────────────────────
│接生者签字: │接生单位(盖章):
├──────────┼──────────────────────────
│婴儿母亲签字: │家庭住址:
└──────────┴──────────────────────────
填报表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
年 月 日
┌────┬───────────────┐
│死者姓名│ │
├──┬─┴─┬────┬────────┤
│性别│ │实足年龄│ │
第├──┴───┼────┴────────┤
│常住户口地址│ │
├──────┴─────────────┤
一│死亡原因 │
├────┬───────────────┤
│死亡日期│ │
联├────┴───┬───────────┤
│家属姓名及联系处│ │
├────┬───┴───────────┤
│医生签字│ │
├────┼───────────────┤
│单位盖章│ │
└────┴───────────────┘
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二联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 NO:
┌───┬─────┬───┬─────┬────────────────
│死者 │性 1 男│ 民 │主要职业 │常住户
│姓名 │别 2 女│ 族 │及工程 │口地址
├───┴─────┴──┬┴─────┴───────┬────────
│婚姻 1 2 3 4 9│文化 1 2 3 4 9 │生前工
│状况 未 已 丧 离 不│程度 大 中 小 文或半 不│作单位
│ 婚 婚 偶 婚 详│ 学 学 学 盲文盲 详│
├──────┬─────┴┬──┬──────────┴────────
│出生 年│死亡 年│实足│死亡 1 2 3 4 9
│日期 月 日│日期 月 日│年龄│地点 医 急诊 家中或赴 外地及 不
│ │ │ │ 院 室 医院途中 其它详 详
├──────┼────┬─┴──┴───────────────────
│可以联系的 │ │住址或
│家属姓名 │ │工作单位
├──────┴────┴─────────────┬──────────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请填写具体病名,勿填症状体征 │发病到死亡的时间间隔
│I(a)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_______ │ ________
│ (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__________ │ ________
│ (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__________ │ ________
│II其它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无关的 │
│ 其它重要情况): │
├─────────────────────────┴──────────
│死者生前上述疾病 1 2 3 4 5 6 8
│最高诊断单位: 省(市) 地(市)县(区) 卫生 乡村 未就 其它及
│ 级医院 级医院 级医院 院 医院 诊 不详
├────────────────────────────────────
│死者生前上述疾病 1 2 3 4 5 6 9
│最高诊断依据: 尸检病理 手术临床+理他临床死后推断 不详
├────────────────────────────────────
│住院号 医师签名: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居民死亡殡葬证
年 月 日
┌────┬───────────────┐
│死者姓名│ │
├──┬─┴─┬────┬────────┤
│性别│ │实足年龄│ │
第├──┴───┼────┴────────┤
│常住户口地址│ │
├──────┴─────────────┤
三│死亡原因 │
├────┬───────────────┤
│死亡日期│ │
联├────┴───┬───────────┤
│家属姓名及联系处│ │
├────┬───┴───────────┤
│医生签字│ │
├────┴─┬─────────────┤
│医疗单位盖章│ │
└──────┴─────────────┘
派出所盖章
(以下由统计人员填写)
根本死亡原因:___________ICD编码___统计分类号
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__________E编码___统计分类号
说明
1、持此证到火葬场办理尸体火化手续。
2、此证无医生签字、医院和派出所盖章无效。
调查记录
┌──────────────────────────┐
│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
├────┬───┬──────┬──────────┤
│被调查者│与死者│联系地址或 │电话 │
│姓 名│的关系│工作单位 │号码 │
├────┼───┴─┬────┴──────────┤
│死因 │调查者 │调查 │
│推断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注:填报说明
1.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的工作。如: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军人、服务行业等;还可详细填写工种,如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等;
2.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的住址填写完整、包括具体的门牌号码;
3.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如为婴儿,可填写存活的月、日、小时。
4.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可分两部分报告:在第Ⅰ部分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主要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中填写引起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它疾病或情况。
5.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一般指死前主要疾病的最后诊断单位,也可填写在第Ⅰ部分中报告的疾病的最高一级诊断单位。如:省(市)级医院包括相当于省级及以上各类医院,其它依此类推。
6.此证由填写单位按月逐级上报。
7.此证无医生和医院盖章无效。
注:1.持此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2.此证无医生签字和医院盖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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