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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土葬的含义是什么?

(一) 土葬改革区的划定 所谓土葬改革,指在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对落后的遗体埋葬方式和习俗所进行的社会变革。 土葬改革区的划定,是根据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的,推行火葬和不推行火葬的地区,由
(一) 土葬改革区的划定

  所谓土葬改革,指在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对落后的遗体埋葬方式和习俗所进行的社会变革。

  土葬改革区的划定,是根据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的,推行火葬和不推行火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也就是说土葬改革区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暂不实行火葬的,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有些地方县、市境内虽建有火葬场,但相距过远,运送尸体确有困难的地方,也可划为土葬改革区。在土葬改革区的平原地区要实行深埋,不留坟头,不占用耕地;山区则要尽量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并植树造林。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是我国殡葬改革的一大创举,它体现了我国在殡葬改革问题上既实事求是又解放思想的科学态度。

  (二)改革土葬的内容

  土葬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在城镇实行殡仪服务社会化,逐步解决城镇居民办丧事难的问题;在农村,消除乱埋乱葬的现象和封建迷信的旧丧葬习俗,实现遗体埋葬公墓化,丧葬习俗文明化。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各类集体公墓。一般以村为单位,由村民委员会建立,属公益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县级集体公墓,解决城镇居民死亡人口遗体的安葬问题,属第三产业。目前全国有公益性公墓10万多个,经营性公墓400多个。

  2.对丧葬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行业管理。1989年5月,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要求殡葬管理处(所)对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厂店、摊点进行清理和整顿,并经常进行检查;然后进行清理和收缴,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经营;再次,殡葬行业自己要建立丧葬用品的生产点,以利于实现行业管理,有效地制止封建迷信和丧事大操大办。

  3.建立并发挥红白事理事会在农村丧俗改革中的积极作用。红白事理事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它对促进文明、节俭办丧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4.兴办土葬殡仪馆。建立土葬殡仪服务设施,为群众办丧事提供丧葬用品、悼念场所、接运尸体和埋葬遗体等服务。可先在县城设置土葬殡仪馆,然后在人口众多的乡镇所在地设置殡仪服务站,在村里则由红白事理事会承担为群众办理丧事的任务,以此形成一个完整的殡仪服务网络。

  5.开展平坟深埋还田工作。对耕地内,公、铁路两侧,风景区内及有碍观瞻的坟墓,进行平坟或迁坟,实在不能迁移的,要用绿化覆盖。这样有利于实现耕地内没有坟头,扩大耕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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